案情簡介
王先生于2016年11月入職某公司工作,上班時間為周一至周日,早上8時至12時,下午14時至18時。
2017年10月8日17時20分許,王先生在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后經醫院搶救無效當天死亡。經當地派出所認定,意外發生的責任不屬于王先生。
隨后,王先生家屬向當地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
人社局向王先生所在公司發出《關于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的通知》,要求該公司依法提供事故書面調查材料、勞動合同、考勤記錄、現場目擊證人的證詞等證據。隨后,當地人社局再次向公司發出《調查函》,要求公司帶相關員工到人社局處接受調查,公司未做回應。
最后,人社局于作出《工傷認定書》,認定王先生于2017年10月8日在上下班發生意外,屬于工傷。
公司不服,遂提起本案訴訟。
案件聚焦
01王先生是否在下班途中遭受意外
本案解讀:首先,王先生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屬于上班事件,符合常理;其次,職工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最后,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在工傷認定階段收到人社局的調查函等相關文件未提出任何異議或提出相反的證據,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02王先生是否應該享受工傷待遇
本案解讀:雖然王先生遭遇意外死亡前繳納了居民養老保險,但每月領取養老金少得可憐,沒有養老功能,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不屬于基本養老保險的范圍,即王先生所領取的養老金不屬于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為工作造成傷亡的,應當進行工傷認定。所以,當地人社局應根據王某是否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進行判斷,進而作出其是否屬于工傷的認定。(2010)行他字第10號《答復》明確了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應當納入《工傷保險條例》的保護范圍,這項規定主要是基于進城務工農民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果因工傷亡而得不到應有的社會保障待遇,將可能導致因工受傷人員的基本生存難以得到保障。雖然(2010)行他字第10號《答復》針對的是特定請示事項,但其中體現的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納入《工傷保險條例》保護范圍的法律適用原則對于同類情形均應予以適用。所以,當地人社局將王先生納入工傷保險的保障范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案情總結
最終,法院認為人社局對王先生作出的工傷認定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該工傷認定程序合法。判決駁回了公司的訴訟請求。
總結一下,是否為工傷,認定需要兩個基本條件:
第一,當事人是否在上下班途中或上班中遭受傷害;第二,當事人是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另外,超過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繳納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可以認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若這兩條均滿足,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賠償。
另外,律師提醒大家,維權動作必須在規定的時間作出,不要因一時疏忽錯過了最佳的時間,到時候悔之晚矣。為避免因法律知識的缺失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遇到有關法律問題要及時咨詢律師,在律師建議下采取相應的法律動作,不要因小失大。
(作者 耿霞 實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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